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監管部門面臨著重要的抉擇。用過去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顯然已經不合時宜。適應互聯網金融的新特點,需要建立新的監管標準,調整監管結構和更新技術,創新傳統金融監管方式。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可以分為兩大方面。一是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二是監管互聯網金融對國家金融安全等管理領域的影響。鑒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對其監管應主要體現在整體問題上。
(一)對網絡金融的服務程式和真實性的監管
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機構可以更準確地定義為一個先進的互聯網金融服務體系,對該體系金融服務的準確性、真實性、合規性的監管,應該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首先,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要符合國家的金融政策,特別是要控制互聯網金融機構利用相對于傳統金融服務方式的低成本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其次,對于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由于各金融機構的發展特點和示例側重點不同,名稱相似的金融服務內容,尤其是使用服務的用戶接受不同協議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整個服務提供的混亂。因此,應形成一套規范的“行業服務規范”。對網上支付、網上保險、網上證券交易等各類網上金融業務作出監管式規定。互聯網金融的優勢之一是大大拓展了服務的空間范圍,吸引了客戶。那么服務標準的制定是整合網絡金融資源的基礎。這些標準的制定應該是最高監管機構的職責,同時賦予這些標準強制性色彩。
在服務真實性監管方面,應建立網上金融交易確認系統。對于每筆網上金融業務,用戶有權提交交易確認。例如,必須要求用戶通過安全簽名的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進行最終確認,并且每筆資金的流向必須由最終接收方來保證。同一銀行的兩個賬戶之間的轉賬也需要銀行確認。這是確保金融交易安全和交易真實有效的必要措施。
(二)對網絡金融系統安全的監管
互聯網金融發展最關鍵的因素是安全問題。如何保證交易安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關鍵。強制網絡金融機構采用防火墻、虛擬保險箱等加密技術保護自身和保護客戶利益不受損害是極其必要的。監管部門應成立專門的技術委員會,對網絡金融系統安全進行資質認證和日常監管,提出網絡金融機構系統分布安全監管規范,并要求其按任務要求逐層設墻.從整個網站設計安全運行的高度,從9個安全環節人工實施網絡安全管控,結合網絡防病毒考慮,進行實時、動態的網絡檢測,在網絡不斷受到攻擊或攻擊的情況下保護網絡安全偶然。措施不斷加強。
應當認識到,網絡金融的系統安全監管始終是有限的,網絡出現故障的可能性客觀存在。因此,從政策層面規定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風險責任分擔機制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說,有些損失比較容易追責,有些則很難追究,比如不可抗拒的災難、黑客造成的損失。從長遠來看,監管機構應該讓互聯網金融機構承擔大部分風險,從而迫使金融機構不能以技術性強的系統安全為借口損害客戶利益。
(三)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監管
面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和客戶處于信息不對稱的被動地位。與互聯網金融機構相比,消費者是互聯網技術背景下的弱勢群體。除了消費者要注意加強自身風險意識外,風險控制的主動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管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服務商。
應避免互聯網金融機構利用自身隱蔽性優勢,向消費者推銷不合格服務或低質量、高風險的金融產品,損害消費者利益。互聯網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和賬戶交易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客戶許可或特定執法部門執法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信息。此外,還應考慮互聯網金融高科技服務特點所對應的責任。由于網絡金融服務意味著高效利用時間和便捷使用的承諾,當客戶通過網絡金融完成金融交易時,責任方的損害賠償不僅應包括對市場交易的直接成本的賠償,還應包括對市場交易的直接成本的賠償。交易效率。合理補償費用。例如,消費者接受網上銀行和參與電子貨幣的動機就在于它的便利性和效率。支付結算功能等,除了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外,還應適當考慮到事先承諾提供這些便利的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間接損失。
(四)對利用網絡金融方式進行犯罪的監管
互聯網金融和電子商務的特點在于子用戶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在賬戶中輸入一串代碼,即可享受各種金融服務,資金也可以跨境流動。這為網絡“洗錢”、私藏公款、偷稅漏稅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基于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不法分子無疑會進行充分的“網絡犯罪創新”。各國央行提前防范和監管,是整個網絡安全健康發展的重要一環。為防范網絡金融犯罪,中央銀行可以通過立法,建立自己的數字認證中心,發行代表網絡主體身份的“網絡身份證”,識別參與網絡金融交易的企業和個人,從而加強網絡金融交易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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