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和地區網上銀行的快速發展,首先得益于網絡基礎設施的完善和電子商務監管體系的健全。接受新的交易模式,沒有電子交易和安全認證的立法,銀行也不會通過互聯網迅速普及。應該說,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網上銀行監管理念和做法大同小異,主要體現出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部門在實踐中認識到網上銀行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對網上銀行的監管基本還處于摸索和認識階段。他們能夠在網上銀行發展之初及時做出反應和判斷,提前研究網上銀行對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實際影響和潛在影響,為銀行業提供風險指導。披露或最佳實踐,并遵循監管形式決定了網上銀行的市場準入程序和持續監管要求。一方面確保了網上銀行在審慎框架下的穩定運行,更重要的是向市場發出了監管部門支持銀行業利用新技術開展金融創新的信號。
其次,各監管部門都將互聯網視為銀行拓展產品和服務的渠道之一。因此,現有銀行采用“水泥加老鼠”的方式開展傳統業務,不是監管人員審查的重點,也不必滿足嚴格的市場準入要求。監管部門更關注有別于傳統業務、具有互聯網特征的新服務形式,如賬戶整合、電子票據呈現等。
三是監管部門普遍重視虛擬銀行問題。虛擬銀行的出現是對傳統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的巨大挑戰。因此,虛擬銀行的設立、變更和退出是市場準入管理最為關注的領域。各監管部門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和監管標準。
第四,監管部門一般要求中介機構參與市場準入過程,并規定新設虛擬銀行或存量銀行在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前必須提交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五是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的風險識別和管理方式有類似要求。網絡技術為傳統的銀行風險形態帶來了新的內容。監管部門普遍關注與技術相關的風險問題,強調技術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他們還發布了技術風險管理指南,例如美國OCC的《技術風險管理》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電子銀行服務的安全風險管理指引》文件等。
第六,雖然持續監管的內容側重于科技風險,但各國(地區)對網上銀行的持續監管程序與傳統銀行業監管程序并無太大區別。業務本身的風險評估和網上銀行風險管理有效性的評估。然而,盡管存在諸多相似之處,但由于網上銀行發展階段、法律傳統和歷史形成的監管理念等方面的差異,各監管部門在市場準入要求和具體監管做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這里僅舉幾個例子:美國和歐盟不反對根據銀行法或相關規定設立新的虛擬銀行機構,但香港不允許本地新的虛擬銀行,除了轉型現有持牌機構進入虛擬銀行;在持續監管方面,英國的風險監管框架基本上沒有對現場和非現場進行嚴格區分,而美國有此區分,但沒有具體對網上銀行提出非現場監管要求,而香港非常重視非現場監管。建立了“技術風險檔案”管理制度。此外,在互聯網_L銀行跨境發展的管理方面,歐盟內部成員國面臨的監管環境比美國和香港要寬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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