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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隨筆|從跨境股權設置談避稅與反避稅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 點擊次數:714
- 發布時間:2021-11-03
作為律師,我一直關注稅法實際操作中的問題,這也是企業關心的問題。企業最關心的是如何合理合法的少繳稅款。一般我們認為非法少繳稅款就是偷稅漏稅,合法少繳稅款就是避稅。我們律師做的很多稅務籌劃都是從避稅的角度出發。
企業稅最高的是所得稅,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高于世界上很多地方。大多數業績較好的民營企業為了少交所得稅,在海外稅率較低的國家或地區設立企業,然后以這些企業為總部設立離岸公司,再由離岸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在中國大陸設立實體企業。因此,實體企業的利潤最終由海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籌集。股東承擔的實際稅率遠低于25%。國美、阿里等中國著名企業都是這樣建立股權結構的。國際著名的蘋果公司也采用了這個原理。為了規避美國的所得稅,還在稅收較低的歐盟國家成立了利潤較高的銷售公司。
英屬維爾京群島、英屬庫克群島、迪拜和巴巴多斯等許多國際知名的“避稅天堂”吸引了大量跨國公司以零稅率在那里設立總部。在這些地區,公司注冊手續簡單,對資金流動幾乎沒有限制,對不在注冊地開展的經營活動幾乎不征稅,安全性和保密性較好。
《企業所得稅法》 2008年修訂增加了一些反避稅條款,如第47條。企業實施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我對此感到困惑。經營目的由企業自主安排。如果你賺更多的錢,你會賺更少的錢,甚至不會。企業可能有他們的商業目的。如何評價其合理性?是哪個原理?在公法領域,法律沒有禁止的應該允許,這些禁止的范圍也應該非常明確。我認為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但在公法領域增加這樣一個主觀性很強的管理條款,會讓企業感到無所適從,害怕自己容易被指責。
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也增加了新條款。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應當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我擔心這篇文章的應用是2015年的新聞,《江蘇國稅局與美企簽署大稅額APA協議》。
2015年3月11日,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與跨國公司希捷集團正式簽署預約定價安排。根據協議,希捷江蘇公司預計未來四年增加利潤約4.5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約4億元。由于簽署APA會給企業帶來更穩定的未來預期,美國希捷集團承諾追加投資。據了解,這是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與美國公司簽訂的納稅額最大的APA。
這是當年剛簽協議時國家稅務系統宣傳的事情之一,也刷新了我對美國企業的認識。我主動多交了稅或者是對未來還沒有發生的預期收入交了稅。這種意識比我們國企更國有。
同時,希捷集團向美國證監會披露,其于2007年至2013年經營,并向江蘇國稅補繳所得稅2.3億美元。希捷江蘇公司納稅14億元,是國內最大的反避稅案例,成為中國反避稅的標志。
據說當時江蘇國稅給出的理由是代工利潤率低于集團。調查江蘇國稅的原因,讓我覺得政府真的是為企業著想。你的企業不能比你哥哥掙得少
新聞報道也認為,反避稅,尤其是對跨國企業而言,需要加強。近年來,國際避稅現象愈演愈烈。“把GDP留給地方,把利潤全部拿走”已經成為一些跨國公司的做法。他們利用各國稅法的差異,通過AG的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擾亂國際市場秩序,嚴重損害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這引起了發展中國家的高度警惕。
反避稅政府好像贏了一局。
兩年后的2017年1月,希捷宣布關閉蘇州工廠,裁員2000多人。
公告發布后,有媒體借機炒作兩年前江蘇省要求希捷納稅15億,這就是希捷“逃離”中國的原因。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對此作出回應,希捷集團當時主動申請退稅,符合國際通行規則。
商務部也認為,希捷關閉蘇州公司是因為傳統硬盤行業的衰落,是企業根據市場調整自身業務的行為。目前中國制造業正在向創新、智能、綠色、高端轉型,這將吸引外資調整在中國市場的布局,離開低端,轉向高端。近日,全球硬盤行業龍頭希捷集團關閉蘇州工廠。
我不是希捷董事會成員,不知道希捷退廠的真正原因。但是,我從泰國的律師那里了解到,希捷在2016年開始在泰國擴建工廠,增加了大約2000名員工。
無論在哪個國家,企業都在追求利潤。如何合法少繳稅款,也就是避稅,是每一個想要成長發展的企業不懈的追求。
《企業所得稅法》的反避稅條款我還沒想通。2018年,因范冰冰事件引起廣泛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加入了反避稅條款, 《個人所得稅法》 (2018年版)第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
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 ? 和企業所得稅法一模一樣的立法表述:“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這個我覺得更難被征收對象接受,我個人不賺錢還不行嗎?
??????? 避稅和反避稅,只要稅收存在,這個矛盾也會一直存在。
?
文章關鍵詞:武漢法律顧問
文章來源: http://www.yingzhuo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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